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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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44號原告 吳榮家 被告 吳欽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萬9,98
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000元1,816.66平方公尺=5,449,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4,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