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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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322號聲請人 李采家 代理人 陳相懿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相對人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凱婷 相對人高銘國際人力有限公司中投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凱婷相對人 康勝 國際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
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解費1,000元。另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開立服務證明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聲請人。
三、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以上裁定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楊玉華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補 字第 322 號裁定(109.08.17)【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8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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