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重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 江弘傑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秋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政憲 律師被告 馬國財
謝陽春 洋順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魏倫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交簡字第1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怡文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杜依玹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