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102號抗告人 周國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致仁 間聲明異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28日本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0
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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