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781號原告 李樂 訴訟代理人 竇韋岳 律師被告 余志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黃俊雯
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