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附民字第817號原告 白虹 被告 陳孟傑 上列被告陳孟傑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
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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