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有所權狀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88號上訴人 陳添福 法定代理人 陳秀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立興 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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