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7號原告 李玟靜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唐名亞 、 陳大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