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25號聲請人 林正豪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嘉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書記官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