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國光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國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黃秀敏法官謝茵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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