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17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裁判費21,3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