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8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39,19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美苓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