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188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捌拾壹萬陸仟捌佰參拾捌元㈡新台幣捌拾伍萬肆仟捌佰壹拾,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㈠百分之五點四七五㈡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均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卓怡君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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