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柳聰賢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犯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1204號判決,就被告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被告並已具狀提起上訴,非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之審判及執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8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