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2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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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214號原告 楊國榮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楊金樹 (所長)訴訟代理人 詹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本院一○二年度交字第二一四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第七行所載「六千」,應更正為「八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十八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點第七行(即判決第十頁第十七行末),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吳沁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