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9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9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施清財
一、債務人施清財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施清貴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伍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陸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施清寶 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新北市中和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