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9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96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李宜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俊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