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2年度花小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花小字第468號

原告 邱稚里

被告 邱建舜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4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狀

應表明上訴理由)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對

造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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