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小字第1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鄧夙容
被上訴人
即原告大地名廈管理負責人 柯秉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屏小字第134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112年11月10日提起抗告,上訴人雖以「抗告」為名,惟觀其書狀所載內容及狀未略以「煩請法官查明後重新裁定本案」等語,顯有不服本院112年10月11日112年屏小字第134號小額民事判決,而將該判決誤為裁定之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