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1號聲請人陳 嘉隆 即正義衡器廠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年4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正義衡器廠陳│第一商業銀行│101年8月7日│25,650元│YA0000000│││嘉隆│富強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