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4號附民原告 李曜宇 附民被告 蘇子乾
蘇阿南 李圍順 凃峯清 林怡益 石源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易字第1332號贓物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莊政達法官黃琴媛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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