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2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許銓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貳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