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154號原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當事人間(被告乙○○、甲○○)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