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六○○號、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九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交表准條例第一條、修正前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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