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0號原告丙○○
弄11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乙○○被告甲○○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春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