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四號
原告台中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雄 訴訟代理人 董豐榮 右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鐵工廠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壹萬伍仟叁佰零壹元,折合銀元叁佰玖拾萬零伍仟壹佰零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零伍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壹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秀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B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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