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56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5617號債權人龍之邦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建宏 債務人 吳梅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叁佰伍拾柒元,及利息壹仟貳佰壹拾陸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惟就債權人聲請狀所述,債務人積欠管理費合計為新台幣貳萬捌仟叁佰伍拾柒元,據以計算之延滯利息為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陸元,及本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伍佰元,其中利息及程序費用部分依債權人請求金額計算均係要求債務人就同一債務重覆清償,該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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