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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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五五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王雅寬┌───────────────────────────────────────────────────┐│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陳信融 │誠泰商業銀行永樂分│肆萬伍仟壹佰捌拾元│RC0000000│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行││││├─┼─────────┼─────────┼─────────┼─────────┼─────────┤│2│ 洪亮吉 洋行 洪瑋 │誠泰商業銀行永樂分│壹萬玖仟參佰參拾玖│RC0000000│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