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聲保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明宗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明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明宗因偽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5990號核准假釋,其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12月3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婉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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