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682號

聲明人 劉冠伶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 葉睿紘 (民國67年4月2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路00○00號)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葉睿紘於114年7月13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葉睿紘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葉睿紘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9月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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