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1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495號上訴人即被告 白富升 選任辯護人 黃鉦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381號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1897號、第22390號、第22593號、第2406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以及拘役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上訴駁回。
上訴駁回部分關於違反保護令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乙○○係甲○○○之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核發105年度家護字第13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乙○○對甲○○○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乙○○於106年1月2日16時18分許,經警方以電話聯繫告知上開裁定主文內容,並口頭約制告誡不可違反後,已知悉該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06年3月21日3時30分許,三更半夜至臺中市○○區○○
路0段00巷00號3樓甲○○○住處門口持續按電鈴,欲向 白林 蓮珠索討金錢,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行為。
㈡於106年8月6日14時30分許、19時54分許、21時許,三度至
甲○○○上開住處門口按電鈴,並站在門口不願離開,欲向甲○○○索討金錢,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行為,經白 林蓮珠 報警而查獲上情。
二、乙○○基於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06年2月20日12時許,自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其住處翻牆侵入鄰居戊○○、丙○○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之住宅前庭,隨即打開內門進入客廳,雙手各持1把菜刀朝丙○○揮舞及咆哮,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丙○○,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戊○○、丙○○將乙○○推至前庭外,隨即關上內門,乙○○始自行離去。
三、乙○○基於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故意,先於106年8月13日,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灣中油加油站,以寶特瓶盛裝購買汽油後,返回臺中市○區○○街00巷0號住處,將汽油分裝於2只玻璃瓶內,並各於瓶口塞入衛生紙,製成汽油彈2枚,再於106年8月14日21時57分許,在其住處以打火機點燃其中1枚汽油彈,投擲於隔壁鄰居即臺中市○區○○街00巷0號戊○○、丙○○住宅前庭而起火燃燒,錢 開泉 發現前庭有火光,乃大喊「死ㄚ!(台語)」、「失火了(台語)」等語並趨前取水管欲滅火,乙○○預見此際如再點燃另1枚汽油彈朝戊○○、丙○○住宅前庭丟擲,極可能使火勢竄燒致正在前庭救火之人走避不及而發生死亡結果,竟仍不違背其本意,承前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故意及基於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再點燃另1枚汽油彈,朝 錢開 泉、丙○○住宅前庭丟擲而掉落於戊○○身旁,火勢波及錢開泉,幸經丙○○及其孫姪女 張立昕 、孫姪女婿李○○合力將火勢撲滅,始未造成戊○○死亡及火勢延燒至建物本體之結果而未遂,惟仍造成戊○○受有左上肢、雙下肢和軀幹處多處燙傷(2度燙傷BSA15%,3度燙傷BSA2%)等傷害,且造成戊○○、丙○○住宅前庭之鞋架、鞋子、兒童安全座椅、娃娃車等物燒損、水泥牆面、鞋櫃等處受燒燻黑。乙○○犯案後旋即騎機車逃逸,嗣於106年8月15日3時40分許,為警在臺中市北區南京東路與興進路交岔路口以準現行犯身分加以逮捕,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吸食器1組等物(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244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
四、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暨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本案以下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13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上開規定,該等供述證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關於犯罪事實欄一:被告雖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示時間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其母甲○○○住處門口按電鈴之事實,然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之犯行,辯稱:當時我因為車禍,需要家人救助,而且我小孩突然從我身邊被帶走,我擔心小孩安危,怕小孩受到傷害,因為我是小孩最近的親屬,我當時也沒有做騷擾行為云云。辯護人辯稱:犯罪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因身體不適,需向甲○○○借錢看醫生,故被告所為當為道德上所許可,自難認為騷擾行為,犯罪事實欄一㈡部分,係因被告於案發前一日遇到名叫「 阿華 」的男子持槍恐嚇,因擔心兒子安危而欲加以探視,故被告所為當為習慣上及道德上所許可,自難認為騷擾行為云云。
經查:
㈠被告係甲○○○之子,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
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5年12月29日核發105年度家護字第13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禁止被告對甲○○○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行為,該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被告於106年1月2日16時18分許,經警方以電話聯繫告知上開裁定主文內容,並口頭約制告誡不可違反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護字第1328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可稽(22593號偵卷第29至31、3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被告知悉法院核發之保護令內容,仍分別於犯罪事實欄一㈠及
一㈡所示時間,前往甲○○○住處門口持續按門鈴之事實,為被告所承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21897號偵卷第20至21頁、63頁反面至64頁,22593號偵卷第17至21頁,原審卷第202至206頁)、證人即被告之兄白○○於警詢及偵訊中(22593號偵卷第22至25頁,21897號偵卷第63至64頁,22390號偵卷第137至138頁)證述詳盡,且有員警職務報告、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106年8月6日現場照片、刑案現場測繪圖可佐(21897號偵卷第15、28至31頁,22593號偵卷第14頁,24067號偵卷第13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屬實。
㈢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騷擾」,係指任何打擾、警告、嘲
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同法第2條第4款規定甚明。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查,被告原與甲○○○同住,但因被告常常晚上吵鬧不休,經甲○○○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獲准,被告情況仍無改善,甲○○○遂搬遷而與白○○同住,被告多次前往甲○○○現住處按門鈴,並於犯罪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載時間,長按門鈴直至甲○○○應門為止,被告假借名目向甲○○○索取金錢,有時以拿取父親之祭拜卡為由,或以探視小孩為因,實則每次均係向甲○○○索取金錢,甲○○○屢次給予被告新臺幣約1,000元、500元不等之金錢,被告即會離開,惟甲○○○現已無工作,且須扶養被告2名未成年子女,已無金錢可給予被告,倘若甲○○○未給予被告金錢,被告即會久待不離,並有踹門、長按電鈴、口出惡言等舉動等情,業經證人甲○○○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原審卷第203至206頁),核與證人白○○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22593號偵卷第22至25頁,21897號偵卷第63頁反面至64頁),且經原審勘驗甲○○○所提供之現場錄音光碟內容如附表一,足認被告多係於夜晚時段甚至半夜時分前往甲○○○住處,先以長按門鈴之方式迫使甲○○○出面,待甲○○○應門後,被告或對甲○○○恫稱其對被告有扶養義務,應給予現金供被告前往就醫,否則有法律責任,抑或稱欲探視小孩,謂甲○○○應開門使被告入內,即使甲○○○勸被告離開現場,勿打擾鄰居休息,被告仍不為所動,而經甲○○○報警後,被告又情緒激動稱儘管報警,謂甲○○○仍有扶養義務等語,待員警到場並經甲○○○表示提告後,始由警方將被告帶離現場,堪認被告所為業已嚴重打擾甲○○○日常生活之安穩而達騷擾之程度,並非如上訴意旨所稱為習慣上及道德上所許可。㈣綜上,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示違反保護令部分均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關於犯罪事實欄二:被告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間,手持菜刀翻越其住處圍牆而進入鄰居戊○○、丙○○住處之事實,惟否認有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辯稱:我當時是有聽到隔壁鄰居張奶奶在哭喊說不要打、不要打,之前家裡有遭小偷,我擔心小偷闖空門對張奶奶不利,監視器畫面只有前段16秒有拍到我翻牆畫面,我一發現是誤會後就馬上退出云云。辯護人辯稱:被告有服用精神疾病藥物及曾長期施用毒品,是否得隨時保持正常健全之精神狀態,實有疑義,依戊○○、丙○○於警詢時之供述,足證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行為時確有幻聽、情緒激動且胡言亂語等精神異常之情形,故被告主觀上並無侵入住宅及恐嚇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間,手持菜刀翻牆進入鄰居戊○
○、丙○○住處之事實,為被告所承認,並經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21897號偵卷第63頁,22390號偵卷第12至13、53至54頁,原審卷第206頁反面至211頁)、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詢及原審審理中(原審院卷第51-3至51-5、214至216頁)證述詳盡,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員警職務報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指認被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佐(24067號偵卷第13、22至24頁),復經原審當庭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內容如附表二所示,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置辯,然依證人戊○○於原審審理中證
稱,丙○○之胞姐 胡秀蘭 (即被告所稱之張奶奶)長年臥病在床,無法說話,已呈植物人狀態等語(原審卷第216頁),則被告聲稱聽聞張奶奶之求救聲始持菜刀進入告訴人屋內欲驅趕歹徒一情,顯屬無稽。而被告雖有於案發前1日即106年2月19日22時12分許、22時40分許向警方報案,然係聲稱有聽聞他人出言不遜恐嚇等情,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報案紀錄單可考(22390號偵卷第35至38頁),並未提及有聽聞鄰居張奶奶之呼救聲,是此部分報案資料,亦不足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依據。又依證人丙○○於警詢及偵訊時證稱:當天我在家聽到「碰」一聲,回頭看,被告一下子就衝進來我家客廳,雙手持菜刀在空中揮舞,對著我大吼大叫,我聽不懂他在說什麼,感到很害怕,我喊我先生的名字,我先生就跑進來,我們就安撫被告,並慢慢把被告頂出去,他出去後,我們就趕快關上門,他還嘗試要進來,口中喊著:「你們都不管我,把監視器拿掉」等語(22390號偵卷第53頁反面、137頁反面),堪認被告持刀侵入戊○○、丙○○住宅後,確有持刀朝丙○○揮舞及咆哮之舉動,且肇因於戊○○、丙○○架設監視器惹怒被告,而有此犯案之動機。至於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經原審及本院先後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結果,均認為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且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也沒有因受毒品或藥物影響,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詳後述理由三㈢),故上訴意旨謂被告行為當時可能受藥物及毒品影響而精神異常,缺乏犯罪故意云云,無可憑採。
㈢綜上,被告無故持刀翻牆侵入戊○○、丙○○住宅,並進入客廳
朝丙○○揮舞手中所持菜刀及大聲咆哮,自屬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丙○○,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均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被告聲請本院對告訴人丙○○測謊,並調取全程錄影畫面,本院認為無此必要。
三、關於犯罪事實欄三:被告否認有放火及殺人之犯罪故意,辯稱:當時我有服用精神科藥物,可能會產生幻覺,我不太清楚自己做了什麼,我沒有殺人犯意云云。辯護人辯稱:被告丟擲汽油彈時已經2天沒睡覺,精神狀態極不穩定,且當時為夜間,被害人住處圍牆又高達170公分,被告丟擲汽油彈時,實無可能看得清楚住處內之被害人,對是否可能丟到人一事無從認識,當無殺人之主觀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106年8月13日,至臺中市○區○○路000號之臺灣中油
加油站,以寶特瓶盛裝購買汽油後返回其住處,將汽油分裝於2只玻璃瓶內,並各於瓶口塞入衛生紙,製成汽油彈2枚,再於106年8月14日晚間,在其住處以打火機先後點燃該2枚汽油彈,投擲於隔鄰戊○○、丙○○住宅前庭,造成戊○○受有左上肢、雙下肢和軀幹處多處燙傷(2度燙傷BSA15%,3度燙傷BSA2%)等傷害,且造成戊○○、丙○○住宅前庭之鞋架、鞋子、兒童安全座椅、娃娃車等物燒損、水泥牆面、鞋櫃等處受燒燻黑等情,業經證人丙○○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證人戊○○、李○○於警詢、消防局訪談及原審審理中證述詳盡,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員警偵辦刑案職務報告書、臺中市北區國泰街65巷房屋內部位置圖、乙○○丟擲火源監視器錄影擷圖畫面、遭縱火現場跡證及毀損物品照片、戊○○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摘要、火災出動觀察紀錄、火災證物鑑定報告、火警案現場附近位置圖、火警案現場物品配置圖、火警案現場照相位置圖、現場照片可憑(22390號偵卷第7、20至25、34、94至96、111至132頁),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正。
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不論其為「明知」或「預見」,行為人皆在主觀上有所認識,只是基於此認識進而係「使其發生」或「容認其發生」之強弱程度有別,前者為確定故意,後者為不確定故意。本件依:①證人丙○○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6年8月14日晚上,我坐在客廳沙發上,我的位置可以看得到和隔壁的牆,突然聽到「咚」一聲,同時我家門口就著火,我們家裡有滅火器,我先生戊○○馬上開門出去要拉水管滅火,我就趕快報警,我們房子很小,門是開著的,可以看到被告家的院子,兩邊的牆可以看得很清楚,我一邊按電話報警,就有看到被告的頭頂和手,他可能是跳起來,丟第2顆汽油彈,朝著我先生身上丟的,我喊說你幹什麼,被告就趕快關上門騎著摩托車走了,第2顆汽油彈有丟到我先生,我先生有著火、受傷,整個院子都著火,我的孫姪女張立昕、孫姪女婿李○○在樓上都已經睡覺了,我一喊他們就馬上下來救火,第1顆我沒有看到是誰丟的,只有看到火,就馬上報警,第2顆我親眼看到被告的頭和手,他跳起來丟過來,之後騎摩托車走了,第2顆被告應該是有聽到我先生在拉水管、拿東西,不然他不會跳起來,從被告看東西的角度,與被告丟汽油彈的位置,被告可以看到我先生站的位置,被告是往我先生的身上丟沒有錯,我覺得他有看到我先生的位置,被告是往我先生在的位置丟,因為他第1顆往我家門口丟,第2顆也可以一樣丟門口,為什麼丟不同地方等語(原審卷第208至211頁);②證人李○○於原審審理中證稱:那天我差不多快10點在樓上跟小孩睡覺,還沒睡著,大約10點時聽到樓下丙○○和戊○○喊失火了,我下來發現院子著火了,我轉頭要去樓梯口拿滅火器,拿來還沒有到院子的時候,第2顆汽油彈就丟過來了,那顆就燒到戊○○,我在滅火時有聽到丙○○在喊乙○○的名字,因為那時候外面有一台摩托車正要發動要騎走,第1顆汽油彈是擦到圍牆到我們家內門的門口,第2顆我有看到火焰,著地的地方就在戊○○站的地方等語(原審卷第212頁反面至214頁);③證人戊○○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當時我在客廳看電視,突然看到院子那邊有一圈火丟下來,之後就一堆煙,我開門要去救火,被告明明知道我在救火了,又丟第2顆汽油彈,就噴到我身上,所以我就受到2度、3度燒傷,我當時正拿水管忙著救火,隔壁的人應該都知道,聽得到聲音,我沒有注意到還有第2顆進來,我沒有回頭看,就冷不防的汽油彈丟過來,不止我的手,連我的腳、背部都有燒傷,燒傷還沒好,現在身上還穿壓力衣等語(原審卷第215至216頁)。上開證人丙○○、李○○、戊○○所述案發經過情形,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實。被告與戊○○、丙○○為隔壁鄰居,自當知悉戊○○、丙○○住處為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且被告明知汽油為助燃物,如朝戊○○、丙○○住宅前庭投擲汽油彈,極可能發生火災而延燒至屋內,使屋內之易燃物質隨之起火燃燒,屆時火勢將一發不可收拾,竟仍接連投擲2枚汽油彈於該住宅前庭,佐以被告於偵訊時供稱:他們一直激怒我,我想丟1瓶看看有沒有人跑出來等語(22390號偵卷第69頁反面),足認被告於投擲汽油彈之初,即具有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之故意。又被告於投擲第2枚汽油彈時,丙○○與戊○○已因第1枚汽油彈造成之火勢,而自客廳出來至前庭滅火,丙○○更大聲呼喊在2樓之李○○夫婦下樓幫忙滅火,當時不僅伴雜救火舉動之聲響,並有人聲呼喊失火之音量,且戊○○、丙○○住宅前庭空間狹小,與左鄰右舍雞犬相聞,此觀卷內現場照片即明(22390號偵卷第114頁上方、116頁上方、120頁上方照片),被告位處該住宅之隔壁,當可輕易聽聞而知悉戊○○、丙○○住宅前庭有人正在救火,自可預見此際如再點燃另1枚汽油彈朝戊○○、丙○○住宅前庭丟擲,極可能使火勢竄燒致正在前庭救火之人走避不及而發生死亡結果。參以被告住處與戊○○、丙○○住處相隔之圍牆,高度約為170公分,此經證人戊○○、丙○○、李○○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原審卷第210頁反面、213頁反面、215頁反面),而被告身高亦大約為170公分(22390號偵卷第2頁反面犯罪嫌疑人照片),可見證人丙○○證稱:第2顆我親眼看到被告的頭和手,他跳起來丟過來一情,係與客觀事證相符,亦即被告投擲第2枚汽油彈時,是先跳起來再朝戊○○、丙○○住宅前庭丟擲,否則以圍牆高度與被告身高相近之情形下,丙○○當不致看見被告之頭部和手部,則被告於擲出第2枚汽油彈時,其對戊○○等人當時所處之位置應可知悉。佐以被告先後丟擲2玫汽油彈之位置,分別落在戊○○、丙○○住宅前庭之北側及南側,有相當之距離(22390號偵卷第84至88頁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足徵被告投擲第1枚汽油彈時,係朝戊○○、丙○○住宅之前庭丟擲,待欲投擲第2枚汽油彈時,因聽聞救火聲響,再以人聲為目標而丟擲,堪認其於投擲第2枚汽油彈之際,主觀上存有縱令當時正在前庭救火之人走避不及因此發生死亡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原審認為被告於投擲第1枚汽油彈時即已有殺人不確定故意,應予更正)。
㈢被告及辯護人雖以被告之精神狀況置辯,然被告於警詢時清
楚供稱其製作汽油彈之手法,係將自行加油所剩餘之汽油填充入玻璃瓶(22390號偵卷第10頁);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問及:「你當時為何會知道要用衛生紙放到玻璃瓶內沾汽油後才點火?」被告答稱:「這樣才有辦法點燃,不然直接點下去就會直接著火」(22390號偵卷第68頁反面),顯然被告於行為時知悉如何以不波及自己之方式點燃汽油彈,其並供稱於丟完汽油彈,「…就燒起來,之後我很緊張,我就騎機車走了」(22390號偵卷第68頁反面),則被告於犯案後尚知趨吉避凶而畏罪潛逃,可見其犯案時之精神狀態並無異常。本件先後經:①原審法院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況,鑑定結果為:綜合被告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評估結果,該院認為被告於犯行當時未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且被告於鑑定中自行描述之內容與相關卷宗資料多有出入,在疾病與相關症狀的描述上,亦多有不實,或將犯罪原因過度歸因於疾病、藥物之使用,企圖淡化自身責任(原審卷第139至143頁該院107年2月2日草療精字第1070001393號函及刑事鑑定報告書)。②原審法院依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就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有無受毒品所影響,再次函詢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該院函覆:被告於鑑定當時意識清楚,注意力、記憶力、定向感正常,言談切題,思考具邏輯性,無幻覺妄想,所陳之內容並未因精神狀態影響而有無法採用之情況,且被告表示案發當日晚間意識清楚,僅飲用一到兩瓶啤酒,否認有幻覺、妄想支配自己的行為,由上觀之,被告對案發當日自身精神狀況之描述,與前開鑑定所見相同(原審卷第168頁該院107年3月8日草療精字第1070002046號函)。③本院依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另囑託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鑑定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況,鑑定結果為:綜合被告之個人史、生活史、疾病史、犯案過程、目前身體狀況、精神狀態檢查及心理測驗結果,被告案發期間之行為表現與其過往及現在之表現相近,該院推估被告於犯罪「行為時」,雖自述有短暫性失憶,但依鑑定所見並未達到因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影響其犯罪行為時之辨識能力;亦即本次鑑定案件發生時,被告並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被告並且沒有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的情況。該院推估被告於犯罪「行為時」邏輯思考與判斷能力無障礙。被告雖有明顯憂鬱症狀,且曾有精神治療及物質使用史,但無明顯證據顯示其情緒症狀嚴重度或物質使用反應,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本院卷第291至301頁該院108年2月22日院精字第1080002124號函及精神鑑定報告書)。故上訴意旨謂被告行為時受所服用之藥物影響而精神異常,缺乏犯罪故意云云,要無足取。
㈣綜上,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
未遂及殺人未遂部分均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被告聲請本院對證人戊○○、丙○○、李○○測謊,本院認為無此必要。
參、論罪科刑及一部撤銷改判、一部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關於犯罪事實欄一: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㈠及一㈡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示於同一天內先後3次前往甲○○○住處為騷擾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二、關於犯罪事實欄二:按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二所示時地,未經戊○○、丙○○同意,手持菜刀擅自翻牆侵入戊○○、丙○○住宅前庭及客廳,顯已侵害戊○○、丙○○居住權之平穩,其闖入客廳後隨即對丙○○揮舞菜刀及咆哮,衡諸社會一般觀念,此種肢體上之威嚇舉動,已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及身體法益受到威脅,而依恐嚇者與被恐嚇者間之實力關係、恐嚇行為之場合,被告上開所為於客觀上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且已達使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之程度。故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犯上開2罪,時間及空間均有重疊,實行行為亦有部分重合,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檢察官起訴書認上開2罪應予分論併罰,容屬誤會。
三、關於犯罪事實欄三:㈠按放火罪既遂與未遂之區別標準,係以目的物獨立燃燒,且
足以變更其形體致喪失其效能為依據,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如僅室內傢俱、裝潢燒燬,其房屋重要構成部分諸如樑、柱及支撐壁等尚未因燃燒結果致喪失其效用者,應成立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本案被告朝戊○○、丙○○住宅丟擲汽油彈而著手實行放火行為,惟經張立昕、李○○等人撲滅火勢,該住宅僅前庭之鞋架、鞋子、兒童安全座椅、娃娃車等物燒損、水泥牆面、鞋櫃等處受燒燻黑,房屋之重要構成部分並未因燃燒結果致喪失其效用,有火災現場勘查紀錄及現場照片可證(22390號偵卷第97、114至132頁),被告之放火犯行應屬未遂。被告先後投擲2枚汽油彈之放火行為,係於密接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於投擲第2枚汽油彈時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其已著手實行殺人行為,惟經張立昕、李○○等人撲滅火勢,而未造成戊○○死亡之結果,被告之殺人犯行亦屬未遂。故核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被告之放火行為原含有毀損性質,自無兼論毀損罪之餘地。又其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殺人未遂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
㈡被告已著手於殺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所犯上開違反保護令2罪、恐嚇危害安全1罪、殺人未遂1罪,犯意各別,行為亦異,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降低之情形,已見前述,自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不罰或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六、撤銷改判部分(犯罪事實欄二及拘役定應執行刑部分):㈠原審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行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有所本,然該2罪為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斷,業如前述,原判決論以數罪併罰,即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可取,但原判決既有上述違誤,即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予以撤銷改判,原判決就侵入住宅罪判處拘役刑而與另違反保護令2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部分,亦失所依附,應由本院將其拘役定應執行刑部分一併予以撤銷。
㈡本院審酌被告此部分犯罪之手段、所生危害,犯後一味推諉
卸責,既未與戊○○、丙○○洽談和解,亦無任何道歉悔過之表示,犯後態度欠佳,兼衡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本院卷第95頁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於警詢時自陳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22390號偵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量處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上訴駁回部分(犯罪事實欄一、三部分):㈠原審以被告如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173條第3項、第1項、第271條第2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甲○○○為母子,被告本應善盡孝道,然卻不知反哺,屢次向母親索討金錢,需索無度,又於知悉法院核發保護令之內容後,仍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及對告訴人保護之作用,猶假借各種名義,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及騷擾之行為,殊無可取,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顯無悔意,然甲○○○護子心切,並書立見證書,表達撤回告訴之旨(原審卷第71頁),另於原審審理中陳稱:被告小孩年幼,我願意原諒被告,希望給被告機會等語(原審卷第206頁);復考以被告於夜晚時分,多數人作息均已休憩時,竟自行製作汽油瓶爆裂物先後投擲現有人居住之戊○○、丙○○住處,危害在場人之人身安全,行為危險性甚高,且造成戊○○、丙○○住處之上開物品均受燒燻黑,效能已有所減損,更於戊○○、丙○○、李○○等人出外救火時,聽聞人聲,竟再以人聲為目標,以彈跳加強射程距離之方式投擲汽油彈,幸經撲滅火勢,戊○○始免於難,然仍受有前揭傷害。被告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非佳,並多次諉稱係欲拯救鄰居方為本案犯行,亦未與戊○○、丙○○達成和解,彌補所造成之損害,顯無悔悟之心,公訴檢察官斟酌相關事證,籲請從重量刑(原審卷第243頁反面),暨被告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職業為商、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22390號偵卷第8頁),就違反保護令2罪各均量處拘役4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殺人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7年,且就沒收部分敘明:供被告本案犯行所用之玻璃瓶2個均已破碎,寶特瓶1個所內含之汽油亦不復存在,暨吸附液體及玻璃容器碎片2個及燒損殘留物1個,業已扣案,而被告持以揮舞之菜刀,未經扣案且無法尋得,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9月27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060041310號函可考(原審卷第51-2頁),上開物品本身客觀上均不具有何經濟價值,且該等物品不論沒收或追徵與否,均無妨被告罪責、刑罰預防目的的評價,既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為避免開啟助益甚微的沒收或追徵程序,過度耗費訴訟資源而無助於目的的達成,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及本於比例原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原審判決對認定被告此部分犯罪之事實已詳為調查審酌,並
說明認定之證據及理由,經核認事用法俱無違誤,其科刑時審酌之前開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處刑度符合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並無輕重失衡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執詞否認此部分犯罪,所為辯解均無可採,業據本院指駁如前,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就被告違反保護令2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拘役70日,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306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放火及殺人未遂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違反保護令、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均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上開罰金數額,均依法提高為30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表一:
(107年2月2日原審準備程序當庭播放勘驗被害人甲○○○所提
供之錄音錄影畫面)
壹、檔案名稱:V_00000000_041559.mp4(附於原審卷「證物袋」內之白色光碟(未註記任何字樣)。勘驗結果:①播放時間0分0秒起至3分20秒止,因為室內未開啟電燈,畫面呈現黑色,無法確認影像內容,但有人的對話,對話內容如下:(按門鈴的聲音,未間斷,持續時間0分0秒至3分22秒)女聲:那邊有人嗎?男聲:人在外面。女聲:人在外面,那就是他按的。女聲:打電話報警。等一下。男聲:現在是幾點?女聲:4點,他至少按了半小時差不多。男聲:不要講話。男聲:臺中市大里…。女聲:報警,我報警了。②播放時間3分20秒起至0分0秒止,畫面可見告訴人打開大門的內門,外門尚未打開,甲○○○與乙○○隔著外門對話,對話如下:乙○○:你開門了喔!甲○○○:你在幹嘛,這樣吵人。乙○○:你不要講說我吵喔!我不是吵。甲○○○:你一直按電鈴。乙○○:我有急用,因為我要看醫生。甲○○○:你要看醫生你的事,你早上才去看的,不是嗎?乙○○:好,我跟你講,大哥載客人事情我都全部瞭解了,我都知道了。甲○○○:你到底要說什麼,他載客人有什麼關係?乙○○:什麼客人?是什麼客人,我,我,我的誰誰誰。反正事情我現在不想講,我現在要去看醫生。甲○○○:你要看醫生,回來家裡幹嘛?乙○○:如果你方便,你可以先借我,現金你有多少,你先借我。甲○○○:你如果要再吵,我就要叫 濡豪 來,我。乙○○:好,你叫,沒關係,我就全盤托出,一起來,一起來,反正我全部都拖下來。甲○○○:因為你現在三更半夜,人家都在睡,你為什麼要吵?乙○○:一樣,我昨天整包要30顆藥都吞下去了,沒死,沒死,就代表我全部要說出來我。甲○○○:你儘管去講呀。乙○○:載客人,他笑我。甲○○○:你不用賴到那。乙○○:我有證據。甲○○○:你安靜,你不要吵到別人起來,你不要吵的隔壁鄰居都起來。乙○○:證據,我充足,我還有證人,反正今天…,我要拿現金去看醫生。甲○○○:你看醫生不用來跟我討錢,你不去工作,每天都要來跟我借錢。乙○○:我是跟你借,我的安全帽、我的工作帽還在樓下,我還要去工作。甲○○○:我沒錢,你安靜點,你不用在這吵,三更半夜。乙○○:如果你方便拿來借我,這樣就好,我在這裡等。(5分5秒時,甲○○○離開門口走往室內,並將內門稍微閤上,並未完全閤上)乙○○:載客人,不知道去哪裡繞,不知道載去哪裡,幹你娘老雞掰,這間醫院跟這間醫院亂繞,…我都知道啦。(喃喃自語)甲○○○:中山路3段60巷22號3樓。乙○○:ㄟ,我是要借錢看醫生,你不要報警,你報警也沒用,我是借去看醫生。你不要這樣對我,我是煩惱你。甲○○○:請你們過來一下。乙○○:(靠近大門對著室內)我要看醫生,跟你借個錢看醫生,這樣也不行嗎?你還叫警察,我們臺灣法條有規定,臺灣有刑法第100幾條我忘了,今天我有病我要看病,你有責任必須要支持我,我翻法條給你看,我翻法條給你看,如果你今天讓我餓死還是說怎麼樣,沒關係,齁,我是說有法條啦,哪一條我沒抄起來,你叫警察來一樣,叫法院來也一樣,我今天沒有吵你,只是要借一些急用借錢要去看病,齁,我並沒有要吵你,我是臨時人不舒服,你借我,我就走,我去看個醫生,我現在去拿法條唸給你們聽。貳、檔案名稱:「2017_0806_205634_004.MOV」(附於106年度偵字第21897號卷「證物袋」內記載「乙○○違反保護令」公文封內之白色光碟(未註記任何字樣)錄影時間:106年8月6日20時56分33秒起至同時58分34秒止勘驗結果:乙○○:要看看小孩…。警員:到了嗎?乙○○:我沒有什麼意圖啦,想要看我媽媽啦。(甲○○○走近外門,門未打開)甲○○○:你已經來好幾次了,你是要幹什麼?乙○○:沒,我來看小孩而已,因為昨天…。甲○○○:你昨天才看而已,你不要找藉口,你昨天也有去警察局,我不想跟你這樣子鬧。警員:你要不要提出?要不要提出?乙○○:我沒有犯意、惡意。警員:不是你講的,要相對被害人講。(甲○○○將外門開啟走出靠近乙○○)乙○○:我完全沒有惡意,沒關係你可以請講,如果我有惡意的話,我願受最嚴厲的處罰。甲○○○:好,你起來。(乙○○起身)我問你,你一天來三次,你要來幹嘛?你要來幹嘛?你直接說你要來幹嘛?我不想鬧到整個大樓,別人都在抗議,我不要這樣。乙○○:我沒有大聲。甲○○○:你沒有大聲,沒有錯,但是你造成我心理上的騷擾。乙○○:我沒有,我是在講說家裡的…。甲○○○:好,你要來幹什麼?你先講,不用跟我講那些,我家裡讓你住,我可以讓你驅離,因為那個家是我的,我沒有提出驅離,我沒有讓他當成流浪漢,我就是讓他住,這是一個做母親,但是他沒有這樣子想,你常來這邊鬧我,你是什麼用意?乙○○:我沒有鬧。甲○○○:對,你沒有鬧,你要來幹嘛,已經造成我心理上的壓力,小孩躲到沒處躲。乙○○:讓我講一下。甲○○○:好,你要來幹嘛?昨天你才來的。乙○○:長官大人,昨天。甲○○○:今天來第三次了。乙○○:我昨天,你讓我講。甲○○○:你講,什麼事?什麼事?乙○○:昨天我在外面公園遇到他們一個叫「阿華」的拿槍,拿槍指著我。甲○○○:不要再爭這個。乙○○:你讓我講完,你不要插話。甲○○○:我們到警察局去。乙○○:他拿槍指著我,還有一個拿甩棒指著我,把我抵著,今天抵著我,跟我說你現在來這是要怎樣,我今天在公共場所。警員:要提出?OK?參、檔案名稱:「2017_0806_205836_005.MOV」(附於106年度偵字第21897號卷「證物袋」內記載「乙○○違反保護令」公文封內之白色光碟(未註記任何字樣)錄影時間:106年8月6日20時58分34秒起至21時0分4秒止勘驗結果:警員:OK,提出嗎?乙○○:等一下,我沒怎麼。甲○○○:我知道你沒怎麼樣,你今天來三次。警員:一直給你按門鈴嘛!騷擾你。乙○○:我沒有,我沒有,我來都沒有按。警員:有來都有按門鈴嘛?甲○○○:沒有?我現在跟你講,我要跟警察跟你講,你現在要怎麼樣?警員:你不用說,坐下來就好。我問他就好。他有按門鈴嗎?有?(乙○○往後坐在樓梯上)甲○○○:你要怎樣,你還要常在這…。警員:來,你不要說那麼多,他有按你門鈴嗎?甲○○○:有。警員:要提出嗎?甲○○○:對。警員:要提出嘛,好,走。乙○○:等一下,大人,你讓我講完,拜託。警員:不用,不用說,人家說要提出就好。乙○○:我今天完全沒有…。甲○○○:你沒有鬧,沒錯。乙○○:我沒有惡意,而且我沒有違規的犯意。警員:有沒有惡意不是你…。甲○○○:好啦,等一下。(甲○○○對一旁警員為「噤聲」之手勢)乙○○:我昨天被人拿槍指著。警員:你有跟他講嗎?你有駁斥他嗎?甲○○○:沒有。乙○○:我擔心小朋友的安全。警員:你都沒有駁斥他?乙○○:要不要我指證?甲○○○:我,他在這裡我才沒開門。警員:沒有,你那時候他按門鈴,你都不敢出來嘛,他騷擾你嘛!甲○○○:對。乙○○:我都沒有騷擾,我完全沒有騷擾。警員:你現在要提出嗎,要提出嗎?甲○○○:完全沒有講話。警員:你要提出,我現在就可以帶他回去。甲○○○:好(指著乙○○)乙○○:沒有騷擾。甲○○○:你不要講話,你還要不要來,你要是這樣…。警員:(對甲○○○)你要這樣,以後不要叫我們來,要就處理,好嗎。甲○○○:喔!警員:要就處理,要就處理。甲○○○:來就處理,我先跟你說。警員:要就處理,處理,處理,我不要來那麼多次,我來一次就好,我帶你回去處理,麻煩一次就好,不然整晚都不用睡了,。甲○○○:我整天都為了你這樣,你一天來三次了,你要走,還是要在這,我叫警察…。警員:來,你去拿家暴令,帶他回去派出所做筆錄。(甲○○○走進去室內拿家暴令交給警員)乙○○:我這裡有不起訴處分書,你先聽我說。警員:她有家暴令。乙○○:他有家暴令,但是我昨天被…。甲○○○:人家沒有對你怎樣。警員:一次罰一次。乙○○:他拿槍抵著我耶!甲○○○:你去找啦,因為你擾亂到人家,人家不沒有對他怎麼樣。乙○○:拿一把真的槍,他拿著槍…。甲○○○:那你找我幹什麼?乙○○:他拿槍抵著我。甲○○○:如果你要這樣,你就去。警員:一次罰一次,好嗎?甲○○○:好,如果你要這樣,你就去。警員:(檢視保護令)你這個到…。甲○○○:我不要警察等你,我不想跟你這樣,我不想跟你這樣亂。乙○○:等一下,我今天來絕對沒有惡意。甲○○○:你是來幹嘛?乙○○:我擔心我小朋友在這種環境之下。人家,人家拿槍指著我。甲○○○:這種環境安靜的很,你不來鬧,安靜的很。乙○○:我沒有鬧,我絕對真的沒有鬧。甲○○○:你來這找他們幹嘛?我壓力重重。乙○○:我哪裡有壓力呀,我來細說…。甲○○○:小孩子躲到無處躲。肆、檔案名稱:「2017_0806_210036_006.MOV」(附於106年度偵字第21897號卷「證物袋」內記載「乙○○違反保護令」公文封內之白色光碟(未註記任何字樣)錄影時間:106年8月6日21時0分34秒起至21時2分34秒止勘驗結果:甲○○○:小孩子躲到無處躲。乙○○:是家族的問題,你沒有…。甲○○○:什麼家族的問題?什麼問題?乙○○:請你不要這樣對待我,好不好?男聲:你不要那麼大聲。乙○○:我今天已經很天大的冤枉,你還這樣冤枉我。甲○○○:冤枉什麼?乙○○:等一下,稍等一下。警員:不要,回去再講。乙○○:不是這樣,警官。警員:我們有在錄影,回去再講。乙○○:沒關係,等一下,我跟你講…。警員:你有什麼事情,對我們逮捕有什麼問題的話,你可以申訴。乙○○:等一下,不是,不是,我今天完全,我人…(乙○○起身),我今天…。警員:不想聽你說,人家提出了,不要聽你講。乙○○:我可以走。警員:沒,沒有要讓你走了,你不能走了,你已經違反家暴令了。乙○○:等一下,我沒有違反,我絕對沒有違反。警員:人家提出了,好不好!乙○○:沒有。警員:你騷擾了。甲○○○:你是還要再來,還是現在要讓人家辦?乙○○:我可以走。警員:來,來。甲○○○:你走了還會再來嗎?乙○○:我沒有要來了。警員:好啦,處理啦,處理啦!走啦,走啦!(警員拉乙○○肩膀)你要走嗎?你拒捕嗎?乙○○:(乙○○人往後坐在樓梯)沒,我拜託你一下。我沒有這個意思,我可不可以請你們,拜託,我真的沒有這個意願,我也沒有這個,我今天來…。警員:你來三次幹嘛?按一按就走?乙○○:因為我昨天被人家拿…。警員:好啦,你來這裡是要幹什麼?你來這裡是要幹什麼?乙○○:你先聽我講。警員:你來這裡要幹什麼?乙○○:我昨天…。警員:對啦,來這裡,你說要看小孩,還有什麼問題嗎?乙○○:沒什麼問題。警員:人家不讓你看。乙○○:我昨天,你先聽我講一下。警員:你不要跟我講昨天,你講今天來的目的是什麼?來的目的是什麼?乙○○:我要看我小孩子的安全。警員:你有看到嗎?乙○○:沒有啊!警員:你小孩…。甲○○○:你昨天看了。乙○○:我昨天,我昨天被人家拿槍在外面指著耶!拜託,拿槍耶!警員:你可以報案,你可以報案呀!乙○○:我怎麼報案啦!警員:你可以報案,可以報案呀!乙○○:兩個說什麼我怎麼樣,我在公園那邊…。警員:你可以報案!甲○○○:你今天來的目的是什麼?乙○○:我在家裡擔心整天。甲○○○:你的小孩在這裡很好過。乙○○:我擔心一整天,我的小孩在這種環境之下,我這樣子,我會不會擔心?你要請,長官請同理心。甲○○○:沒有,是你。乙○○:拜託一下,請你同理心。警員:人家提出,你就犯法,好不好?乙○○:提出,但是今天我沒有違反家暴令,我沒有騷擾。警員:你去跟法官講。乙○○:完全沒有這個騷擾事情。警員:好啦,你去跟法官講,好不好,人家說你騷擾了。乙○○:我沒有,確實沒有啊!警員:你自己的講,自己講的,來,來。乙○○:我真的沒有…。警員:來啦,來啦,走啦,走啦。乙○○:你不要冤枉我,好不好?我拜託你。伍、檔案名稱:「2017_0806_210235_007.MOV」(附於106年度偵字第21897號卷「證物袋」內記載「乙○○違反保護令」公文封內之白色光碟(未註記任何字樣)錄影時間:106年8月6日21時2分34秒起至21時4分34秒止勘驗結果:乙○○:我拜託,我求求你,你冤枉我第三次了,真的這樣子我會自殺而死。警員:好啦!甲○○○:你不用恐嚇我。乙○○:我甘願死了,我也不要這樣子。甲○○○:我也不要這樣子,你的小孩,你讓他看,小孩子,孩子是怕還是怎麼樣,你說,怎麼樣。乙○○: 小新新 (音譯),你說,昨天爸爸對你怎麼樣,有沒有拿語言學習機給你看,給你學英文?你不要怕,你講實話。甲○○○:你要講有什麼你跟警察大人講,你跟警察大人講,你說。警員:好啦,你現在是要演哪一齣,是要我們…。甲○○○:喔,好。乙○○:等一下。警員:走啦,走啦。乙○○:等一下,媽,我今天絕對沒有騷擾,我剛剛從頭到尾。甲○○○:對,你沒有騷擾。乙○○:你們有錄音,可以放來聽。甲○○○:你沒有,你沒有吵,我有跟警察說,你沒有吵。乙○○:我絕對沒有吵。甲○○○:但是你造成我心理上壓力。乙○○:什麼心理上壓力?我今天來絕對是擔心我小朋友,我小朋友。警員:來啦,人家提出就要走了,去法院講啦!乙○○:我絕對沒有這種意願呀!甲○○○:你不要,昨天就跟你講了。乙○○:(激動起身)他昨天拿槍指著我,我會不擔心嗎?你找那個「阿華」出來。(警員數名趨前準備上銬)甲○○○:我不知道啦。乙○○:找「阿華」出來,把「阿華」帶出來。甲○○○:如果你要常這樣跟我吵,你去。警員:來啦,來啦。乙○○:等一下,長官。甲○○○:我不懂。乙○○:我有提議「阿華」…。警員:你去跟法院講。乙○○:「阿華」…。警員:你去跟法院講。乙○○:他拿槍抵著我,還拿甩棒…。警員:可以,可以,我做筆錄幫你作進去。乙○○:你現在,等一下,我是受鑑定人,你沒權把我拘捕。警員:你是犯罪嫌疑人。乙○○:我犯罪什麼?等一下。警員:乙○○先生,你現在違反保護令。乙○○:我沒有違反保護令,我絕對沒有違反。警員:去跟法官講。乙○○:長官。警員:去跟法官講。乙○○:不要打我。警員:去跟法官講,你要不要拒捕?你拒捕嗎?乙○○:我不是拒捕。警員:還是要配合我們。乙○○:我配合,我當然配合。警員:手銬銬著。乙○○:等一下,稍等一下。警員:不用稍等,你現在要不要配合。乙○○:長官。警員:我再問一句,要不要配合?乙○○:請你請求。警員:不用請求,你要不要配合?乙○○:我可以走。警員:來,要讓你走了(上手銬),走,回去。乙○○:拜託,請你不要這樣子,母親大人。甲○○○:你說不聽(台語)。乙○○:我要走,你們今天,我今天是請求,給你請求…。警員:走,講那麼多幹什麼?回去啦,亂,亂到…。附表二:
(106年11月3日原審準備程序當庭播放勘驗被害人丙○○、錢開
泉所提供之錄影畫面)檔案名稱:IMG_5962(附於106年度偵字第24067號卷證物袋)監視鏡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前庭院,畫面正對上址大門,畫面左側為告訴人戊○○與被告乙○○(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前庭圍牆,圍牆上有一大紙箱,其上堆置一些木板雜物。勘驗結果:⑴錄影時間0分0秒起至同分2秒止,畫面左側圍牆上出現1隻手拿著菜刀,將菜刀放置在圍牆上靠近大型紙箱處。⑵錄影時間0分2秒起至同分3秒止,畫面左側圍牆上手離開圍牆,僅留下菜刀1支。⑶錄影時間0分3秒起至同分6秒止,被告自畫面左側圍牆上出現,左手空手,右手拿著1把尖刀,攀上圍牆至圍牆中央。⑷錄影時間0分6秒起至同分11秒止,被告轉身背對畫面,拿起放在圍牆上的菜刀,右手持著尖刀,轉身躍下圍牆,進入告訴人丙○○及戊○○之住宅。⑸錄影時間0分12秒至同分16秒,畫面沒有異動。附表三:
(106年11月3日原審準備程序當庭播放勘驗被害人丙○○、錢開
泉所提供之錄影畫面)檔案名稱:IMG_5962(附於106年度偵字第24067號卷證物袋)監視鏡頭:臺中市○區○○路00巷0號前庭院,畫面正對上址大門,畫面左側為告訴人戊○○與被告乙○○(臺中市○區○○路00巷0號)之前庭圍牆,圍牆上有一大紙箱,其上堆置一些木板雜物。勘驗結果:⑴錄影時間106年8月14日21時58分48秒起至同時分49秒止,畫面右上角一片強光,有火花呈圓弧形輻射噴濺,兩大坨燃燒物越過前庭圍牆滾入畫面中下方之前庭區域,圍牆上方大型紙箱及前庭(伴隨一連串撞擊聲的聲音),前庭空地、空地上放置之電動代步車、腳踏車隨即起火。⑵錄影時間106年8月14日21時58分50秒起至同時分52秒止,一個中年男子的聲音說「死ㄚ!(台語)」、「失火了(台語)」(其中若干話語聽不清楚、伴隨幾聲東西撞擊的聲響)。⑶錄影時間106年8月14日21時58分53秒起至同時分55秒止,畫面左方圍牆上大型紙箱及畫面中下方之空地持續著火燃燒。⑷錄影時間106年8月14日21時58分57秒起至同時分59秒止,畫面左方圍牆上大型紙箱及畫面中下方之空地持續著火燃燒。一個男子出現在畫面的右下方手拿鞋子拍打火焰(背景有「砰!砰!」拍打聲,一個成年男子「ㄟ」一聲,一個女子喊「 曾傑 (同音)」。⑸錄影時間106年8月14日21時59分0秒起至同時分3秒止,火勢持續燃燒,該成年男子說一句無法辨識的話,一個女子喊一聲「 邵玉清 (同音)」檔案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