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戊○○
乙○○甲○○丙○○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曉怡 律師被告來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上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六第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