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70號上訴人來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上訴人戊○○
乙○○甲○○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7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法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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