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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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3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6,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