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824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憲法法庭裁定114年審裁字第824號
聲請人 彭鈺龍
上列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4年審裁 字第551號裁定,聲請解
釋憲法,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551號裁定
剝奪聲請人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牴觸憲法第78
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第4項等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意旨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
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係就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
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
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
大法官蔡彩貞
大法官尤伯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屏雲
中華民國11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