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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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簡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簡字第355號上訴人即被告 羅于翔 被上訴人即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林瓊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9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0年10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宏賓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