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4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68號債權人臺東縣石坑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陳福春 債務人 蔡雅儀
16號 蔡珮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