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205號聲請人 方鈺婷 送達代收人 蔡永男 上列聲請人方鈺婷因與相對人留金川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方鈺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留金川(Z000000000)及關係人 蔡子岳 (Z000000000)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0年11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