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抗告人即原告莊榮兆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慶義 等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貴卿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