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小字第34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四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王冬荷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