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56號原告 嚴金平 訴訟代理人 徐錦姿
徐慧齡 律師被告 楊孟儒 訴訟代理人 王徐杏芳 複代理人 林珪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