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孟儒 被上訴人即原告 嚴金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856號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2,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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