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張素枝 被上訴人 吳智勝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清償借款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