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972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 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宇芳謝依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資料(查狀附之債權讓
與通知信封所示之退件原因為「查無此人」,非招領逾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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