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8號抗告人 賴碧雲 相對人 何佳融
林億柔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38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書記官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