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85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菊枝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1,945元,應繳裁判費18,9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4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