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5號債務人 周佩榛周佩儀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裁定自民國105年8月2日17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其105年3月至12月員工薪資明細(見本院卷第140至149頁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同)6,000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8,000元。還款期限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80,000元,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16.26%,經本院依債務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審酌下列情事,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上開收入外,無其他
財產,債務人聲請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866,443元,扣除必要支出717,648元後之餘額148,795元,低於上開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其權益已受保障。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汐止區,其所列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
月必要支出為15,500元,扣除長子扶養費2,000元後之13,500元,係債務人之生活費,已低於新北市106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3,700元,足徵債務人業已相當節制其生活程度,並勉力履行債務,應認其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㈢又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
償方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現年39歲,每月實領薪資約21,424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5,500元,餘額為5,924元,已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且債務人願於長子成年後,將扶養費2,000元全數履行更生方案,自第49期起每期增加清償2,000元,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已盡力清償,且無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應以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一:
┌──────────────────────────────────┐│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每期在每月10日給付。││2.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㈠欄位所示。││3.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8,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㈡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2,952,503元。││4.清償總金額:480,000元。││5.總清償比例:16.26﹪│├──────────────────────────────────┤│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每期可分│││││配金額㈠│配金額㈡│├──┼──────────────┼─────┼────┼─────┤│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59814│325│433│├──┼──────────────┼─────┼────┼─────┤│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47211│299│399│├──┼──────────────┼─────┼────┼─────┤│3│滙豐(台灣)商業銀行│326373│663│884│├──┼──────────────┼─────┼────┼─────┤│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07773│1845│2460│├──┼──────────────┼─────┼────┼─────┤│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212506│432│576│├──┼──────────────┼─────┼────┼─────┤│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13034│433│577│├──┼──────────────┼─────┼────┼─────┤│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65331│539│719│├──┼──────────────┼─────┼────┼─────┤│8│遠東國際商業銀行│326018│663│883│├──┼──────────────┼─────┼────┼─────┤│9│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20611│245│327│├──┼──────────────┼─────┼────┼─────┤│10│陽信商業銀行│273832│556│742│├──┼──────────────┼─────┼────┼─────┤││合計│0000000│6000│8000│├──┴──────────────┴─────┴────┴─────┤│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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