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01號原告 廖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東杰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6,1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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