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二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五三號、九十年執字第七七七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可稽。嗣被告經傳拘無著,有送達証書、拘提報告書等可憑,經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亦有送達證書一件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洪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