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施木村
蘇施麗珠 溫施秀琴 被告 李政杰
冠群遊覽車有限公司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慶祥 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胡徐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